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发生工伤怎么赔付)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工伤职工。职工家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1]》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员工应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

2.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贴

1.住院伙食补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贴。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诊的,需要交通.住宿费用由本单位职工按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间不变,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不得超过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陪护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评定残疾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待遇

第一种情况下,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人,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5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支付本人16个月、1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6个月、4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7级伤残12个月本人工资,8级伤残10个月本人工资,9级伤残8个月本人工资,10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

2.停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应当全额支付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0%支付;以此类推,每年减少20%。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工伤医疗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慰问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贴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6个月;

2.供养亲属的慰问金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死亡员工,提供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家庭成员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慰问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收入48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与当地经济相结合、社会发展规定,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死亡补助标准为54个月,协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属于抢险救援、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放。

4.残疾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金额应在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职工或童工死亡或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属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的,在治疗期间收取生活费、医疗费、陪护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全部由残疾职工或童工所属单位支付。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费。

6.赔偿金额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区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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